排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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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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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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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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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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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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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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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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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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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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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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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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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印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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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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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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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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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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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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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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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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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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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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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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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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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依法行政手册》(身份证明材料是确定行政许可相对人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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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清晰,有公安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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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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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依法行政手册》(身份证明材料是确定行政许可相对人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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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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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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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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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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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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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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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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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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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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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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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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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清晰,有测绘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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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距离市政工程(如高压线、长输管线等)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比例可为1:1000-1:10000,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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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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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必要时需提供选线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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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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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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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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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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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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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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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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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
|
内容完整清晰,有市政道路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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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控规覆盖范围之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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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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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主城区外区县的规划部门选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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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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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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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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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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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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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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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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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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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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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依法行政手册》第二部门,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申请材料第4点:“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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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划部门盖章,内网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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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跨区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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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依法行政手册》第二部门,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申请材料第4点:“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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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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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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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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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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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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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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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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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1
|
1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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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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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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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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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报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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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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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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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后补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0
|
无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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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
无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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