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渝委发〔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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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十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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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概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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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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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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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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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 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 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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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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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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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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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
渝府发〔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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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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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市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 |
渝府办发〔2017〕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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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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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