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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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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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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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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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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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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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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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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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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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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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