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函〔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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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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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见习单位管理。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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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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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支持。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二)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激励推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对计划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省份,纳入就业工作督查激励统筹考虑。 |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22〕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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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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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 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 ”,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 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 |
《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3〕 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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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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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点:强化工作推进。要优化见习补贴申领流程,实施“ 1+1 ”见 习补贴申领模式,不得见习结束后集中发放,在按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基础上,对见习 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集中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加强部门间信息不对和监督 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4〕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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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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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 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 年起,每年 募集不少于 100 万个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4〕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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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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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小点:基本生活费补贴以见习基地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人数实行按月划 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 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