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社厅发〔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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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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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社厅发〔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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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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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企业年金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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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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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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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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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企业年金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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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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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