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相关程序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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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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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程序由原来的向市级部门申报拨付调整为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拨付,其拨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培训完结后,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之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和《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当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范畴,可在下一期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当月20日前从本级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拨付相关经费,基金结余不敷使用时可按规定向市级申请调剂。三、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县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文件规定,在专项经费申报、审核和支付各环节做好内控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果。相关资料的填报、审核和保管必须规范完整。区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把专项经费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关口,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对在失业保险基金专项经费补贴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已拨付的相关补贴经费予以追回。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劳发〔1999〕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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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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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4〕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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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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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职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的要求进行补贴。除市级承担职业培训项目外,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申报,由参加职业培训的个人或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企业、单位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申报。二、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受理。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职业培训绩效管理,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资料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单位)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资料按月汇总整理,每月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四、监督管理。(一)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从培训开始就必须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必须与电子档案相符。实现培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培训,并防止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二)加强责任追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相关规定。(一)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专业(工种)及“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场调查成果适时进行公布。(二)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
《失业保险条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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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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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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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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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