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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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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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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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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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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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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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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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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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
《工伤保险条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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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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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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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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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