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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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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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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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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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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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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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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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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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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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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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
《工伤保险条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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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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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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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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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