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
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
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
|
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
第四条
|
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