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
重庆市
切换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丨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丨
登录
退出
首 页
高效办成一件事
个人服务
法人服务
特色专栏
服务清单
好差评
搜索
×
市级部门
确定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0
次
到现场次数
1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立即联办
评价指南
联办效能
现在
过去
办理时限
节省
20
天
30
10
跑动次数
少跑
2
次
2
0
环节数量
减少
2
个
5
3
递交材料
减免
5
份
5
0
基本信息
可办事项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窗口信息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及说明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空表及样表下载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提供)
电子
必要
1
A4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发)
电子
必要
1
无规格要求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窗口信息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条款号
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法规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号
附件第176项
条款内容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条款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法律法规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563号)
条款号
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法规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号
附件第176项:
条款内容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563号
条款号
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常见问题
×
办理流程图
请选择办理区划